杭州市萧山区机电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杭州市萧山区机电工程学会,本会英文译名为Hangzhou xiaoshan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 缩写为HXEMES。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法由萧山区机电制造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院校、个体工商业者及相关经济组织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科技引领,服务经济发展,支撑制造行业,促进创新创业。
本团体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道德,维护公序良俗。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上接受省、市省机械及自动化工程相关学会的指导,行政上接受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和萧山区科协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杭州萧山技师学院(萧山区通惠南路4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现状,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战略和政策目标,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组织学术交流,科技成果、产品展览。
(二)承担科技、安全等项目的论证、评估、咨询、成果评定、产品鉴定、专利申报,转让及中介服务。
(三)承担委托交办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评审、认证等工作。
(四)举办各专业类人员培训,包括⑴“四新技术”培训;⑵机电类从业人员资格培训;⑶机电类职业技能培训;⑷机电行业安全知识管理培训;⑸开展对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宣贯技术标准,组织科普宣传及推广活等。
(五)开展与有关省市及地区的双边或多边的合作组织机电类企业和有关人员参展、考察、学习等;为有关企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六)兴办经济实体,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七)推荐、表彰、奖励取得卓越成果的优秀科技人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人员的建议和呼声。
(八)编辑科技类书籍、报刊及其他科普作品,传播科技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为本行业服务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
申请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术等级的机电类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在业务上具有优秀成果,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优秀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当本团体理事超过30人,则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热心参与学会工作,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集体观观念和团队精神较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须经理事会同意,报区科协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任期三年或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征得区科协同意,方可作为候选人提交大会按民主程序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对学会的资产、财务及各项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制定、执行财务制度,合理使用学会资产,组织开展学会的各项活动。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度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预算与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区科协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可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科协审查同意,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